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这就意味着,倘若强奸罪案在立案环节遭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视案件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经过复议后仍未获得立案,当事人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助,如发起行政诉讼或申请法律监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二、强奸罪不能立案通知被告吗
针对强奸案中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有关部门是有权要求暂缓立案处理的。
然而,若其属受理机关的管辖范畴,且在满足犯罪事实需严惩及其他立案要求的前提下,受理机关便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当公民发现存在相关犯罪行为并向法院、检察机构或公安部门报告、申诉、揭发以及自首时,这些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迅速审查,如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立案;反之,若无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同时须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可申请复议。
再者,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或者被害方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检察院提出投诉,那么检察院就应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缘由。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后必须依法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这就意味着,倘若强奸罪案在立案环节遭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视案件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经过复议后仍未获得立案,当事人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助,如发起行政诉讼或申请法律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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