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必须适时地将其释放、解除原先所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措施,亦或是依法对强制措施进行适当的变更。这就意味着,倘若刑事拘留并未导致逮捕,那么超过法定期限依旧未能采取相配套的应对措施的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或者律师均可依法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了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会遭受无辜的拘留,从而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引发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必须适时地将其释放、解除原先所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措施,亦或是依法对强制措施进行适当的变更。这就意味着,倘若刑事拘留并未导致逮捕,那么超过法定期限依旧未能采取相配套的应对措施的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或者律师均可依法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了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会遭受无辜的拘留,从而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引发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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