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要求,针对特定环境与情境之下,公安机构有权对牡丹嫌疑人进行强制性拘留,而不必在此刻就具备确切无误的证据支持。此类情况主要涵盖了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犯罪行径、已被察觉并确认涉嫌犯罪、被他人指控犯罪、在犯罪现场或者居住场所中找到相关犯罪证据、存在自杀倾向试图逃脱法律制裁、意图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身份尚未得到确认、流窜作案等诸多方面。因此,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拘留并不一定必须要立即拥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而是可以依据以上所述的各种特殊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没有毛病怎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当日起算第七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预算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则需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赔偿金的实际支付工作。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按照日均标准进行赔偿。具体的每日赔偿金额以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全职职工每日平均工资为基准予以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要求,针对特定环境与情境之下,公安机构有权对牡丹嫌疑人进行强制性拘留,而不必在此刻就具备确切无误的证据支持。此类情况主要涵盖了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犯罪行径、已被察觉并确认涉嫌犯罪、被他人指控犯罪、在犯罪现场或者居住场所中找到相关犯罪证据、存在自杀倾向试图逃脱法律制裁、意图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身份尚未得到确认、流窜作案等诸多方面。因此,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拘留并不一定必须要立即拥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而是可以依据以上所述的各种特殊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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