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1.关于背书转让的方法:
-背书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票据流通手段;
-背书转让可以通过直接交付票据进行,或者以其它与之有关的附属法律文件进行;
-背书转让的效果在于将票据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不能直接背书转让给个人;
(2)在背书转让过程中,无需经过票据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取得其承诺。只要持票人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背书行为,便可视为有效地实现了票据权利的转让;
(3)背书转让完成之后,原有的票据权利人不会退出票据关系,而是会由原来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新的票据义务人,同时还需承担起保证承兑以及担保付款的责任;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背书附带了条件,那么该条件将不具备票据上的法律效力。因此,背书转让具有更为强大的转让效力。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依据相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所需支付的服务费为票据面值的千分之一,例如,若遭遇票据金额为1,000,000元的可疑情况,那么需向相关银行支付挂失费用共计1000元人民币。
另外,对于小额款项的手续费,我们将按照实际金额以整数位数收取,按照最接近的整数金额收取,但最低收费标准为10元人民币。除了银行本身所收取的承兑汇票挂失费用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申请公示催告及进行除权判决时,还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票据法》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1.关于背书转让的方法:
-背书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票据流通手段;
-背书转让可以通过直接交付票据进行,或者以其它与之有关的附属法律文件进行;
-背书转让的效果在于将票据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不能直接背书转让给个人;
(2)在背书转让过程中,无需经过票据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取得其承诺。只要持票人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背书行为,便可视为有效地实现了票据权利的转让;
(3)背书转让完成之后,原有的票据权利人不会退出票据关系,而是会由原来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新的票据义务人,同时还需承担起保证承兑以及担保付款的责任;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背书附带了条件,那么该条件将不具备票据上的法律效力。因此,背书转让具有更为强大的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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