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两类人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拘禁的情况,如果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均应当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
第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采用了如器械、捆绑、殴打、侮辱、虐待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了此类行为;
第三,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者受到轻伤、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第四,非法拘禁行为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者自杀、自残,从而引发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精神失常;
第五,非法拘禁行为涉及到三名以上的受害者;
第六,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非法拘禁;
第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审判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犯罪之实施者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从犯罪者的主观表现来看,必须是故意为之;
再次,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广大的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最后,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来看,主要是通过限制他人人生自由的方式来达到非法拘禁的目的,譬如采取关押、封闭束缚等各种强制性的手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两类人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拘禁的情况,如果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均应当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
第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采用了如器械、捆绑、殴打、侮辱、虐待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了此类行为;
第三,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者受到轻伤、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第四,非法拘禁行为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者自杀、自残,从而引发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精神失常;
第五,非法拘禁行为涉及到三名以上的受害者;
第六,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非法拘禁;
第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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