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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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盗窃一至三千元财物,多次或特定方式盗窃,以及盗窃国家馆藏文物,皆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附加罚金。 2.盗取三万至十万财物,情节严重如累犯、引导未成年人、灾中作案、盗取特定人群财物,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罚金。 3.盗物超过十万,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若犯罪严重,加重惩处。
黑龙江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一、黑龙江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要求罚金刑罚。对于盗取公私财物价值大于一千元且小于或等于三千元的行为,或者是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情况的,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处以罚金刑罚。此外,对于盗窃国家馆藏一般文物的行为也适用此种刑罚标准。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求罚金刑罚。对于盗取公私财物价值大于三万元且小于或等于十万元的行为,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刑罚。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和引导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物的。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要求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盗取公私财物价值大于十万元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在此基础上,如果被告人的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更应当从重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黑龙江省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是怎么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各省市对盗窃罪中“数额巨大”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以地处我国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为例,当地司法机关通常将盗窃罪中的“数额巨大”界定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一数额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与更新而进行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要求罚金刑罚。对于盗取公私财物价值大于一千元且小于或等于三千元的行为,或者是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情况的,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处以罚金刑罚。此外,对于盗窃国家馆藏一般文物的行为也适用此种刑罚标准。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求罚金刑罚。对于盗取公私财物价值大于三万元且小于或等于十万元的行为,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刑罚。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和引导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物的。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要求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盗取公私财物价值大于十万元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在此基础上,如果被告人的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更应当从重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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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盗窃罪量刑有哪些
黑龙江省盗窃罪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案金额3000至10000元,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款;10000至30000元或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罚款;超30000元或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并罚款或没收财产。量刑时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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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的哥哥因为盗窃被拘留了,只偷了大概五千多,人在黑龙江,请问黑龙江省盗窃罪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黑龙江省盗窃罪标准参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7-02 15:22:41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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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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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超过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超过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超过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超过二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减少后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减少后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5)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7)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8)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名的未成年被告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O%。
(3)未成年被告人曾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曾因淫乱、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2.对于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发育迟滞的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以及智力发育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或避险的方式、造成损害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准备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造成损害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80%。
(2)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均认定为主犯的,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罪责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对于集团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作用相对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40%-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0%-40%;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黑龙江省盗窃罪最新数额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从数额上来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2、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要追究刑事。 3、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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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影响社会治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罪要素: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主体不特定,非法占有意图,盗窃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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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盗窃案件数量较大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从数额上来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2、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要追究刑事。 3、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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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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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盗窃罪的数额是累计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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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在黑龙江最近被人偷了很多钱,犯罪嫌疑人已经找到了,想问一下黑龙江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全国并不统一,是由全省市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决定的。具体的要查证犯罪所在地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偷盗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黑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的问题,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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