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如何界定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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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洗钱罪的认定核心要素包括:资金或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掩饰或隐瞒非法来源的行为、以及行为人明知其非法性而故意为之。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洗钱罪的认定标准,旨在打击和防范非法资金流动,维护金融秩序。
洗钱罪如何界定犯罪

一、洗钱罪如何界定犯罪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犯罪的责任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必须存在明确的、积极的故意心态;

再次,洗钱活动侵犯的是国家货币金融制度及整个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层面上看,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等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如何量刑轻判

洗钱罪,即为了掩盖、隐藏涉及包括贩毒、走私、金融诈骗等在内的八类既定上游犯罪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所得利益的来源与归属,进而所实施的特定手段与行为。对于这种犯罪活动,依法可给予以下惩戒:

首先,对于初犯者,可强制性地剥夺其非法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同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进行罚金刑罚的适用;

其次,对于情节更为恶劣者,需处以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刑罚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犯罪的责任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必须存在明确的、积极的故意心态;

再次,洗钱活动侵犯的是国家货币金融制度及整个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层面上看,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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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如何界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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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如何界定犯罪
洗钱罪的认定核心要素包括:资金或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掩饰或隐瞒非法来源的行为、以及行为人明知其非法性而故意为之。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洗钱罪的认定标准,旨在打击和防范非法资金流动,维护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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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犯罪要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犯罪如何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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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犯罪如何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涉事被抓后调查确定是犯的是洗钱罪,所以需要咨询一下,关于洗钱罪情节严重怎么界定的?
[律师回复]
(一)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洗钱罪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法洗钱罪怎么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洗钱罪怎么界定
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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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是否是洗钱罪
洗钱罪需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须达法定年龄,具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广泛,包括个人及非自然人实体;侵害客体涉及金融市场稳定、经济管理秩序及金融管理规定;主观上须故意;客观上须实施特定行为,如明知非法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以破坏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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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的界定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界定是怎样的
(一)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三)其他方法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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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界定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界定是怎样的
(一)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三)其他方法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窝藏包庇罪和洗钱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两罪都是在明知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掩饰、隐瞒犯罪为目的,实施掩盖犯罪的一系列行为。所不同的是: (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从犯罪对象上看,洗钱罪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其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3)犯罪客体也有区别,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二、洗钱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由于洗钱罪行为手段上具有“掩饰、隐瞒”方式,因此洗钱罪与伪证罪之间具有许多相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洗钱的行为尚未被发现,当司法机关向其收集“上游犯罪”分子的罪证时,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证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系正当收入,则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同时也构成洗钱罪,因为,后者并不以向司法机关隐瞒为必要;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许钱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查出,准备或者已经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他人的正当所得,对之则应以洗钱罪一罪处理。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3)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不同,洗钱罪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在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其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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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是否是洗钱罪
洗钱罪需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须达法定年龄,具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广泛,包括个人及非自然人实体;侵害客体涉及金融市场稳定、经济管理秩序及金融管理规定;主观上须故意;客观上须实施特定行为,如明知非法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以破坏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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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界定包庇、洗钱罪和污蔑包庇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两罪都是在明知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掩饰、隐瞒犯罪为目的,实施掩盖犯罪的一系列行为。所不同的是: (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从犯罪对象上看,洗钱罪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其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3)犯罪客体也有区别,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二、洗钱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由于洗钱罪行为手段上具有“掩饰、隐瞒”方式,因此洗钱罪与伪证罪之间具有许多相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洗钱的行为尚未被发现,当司法机关向其收集“上游犯罪”分子的罪证时,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证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系正当收入,则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同时也构成洗钱罪,因为,后者并不以向司法机关隐瞒为必要;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许钱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查出,准备或者已经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他人的正当所得,对之则应以洗钱罪一罪处理。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3)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不同,洗钱罪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在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其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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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如何界定标准金额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洗钱犯罪的具体金额未设明确界限。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洗钱行为的严重性更多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影响及涉案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而不仅仅是金钱数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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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人洗钱犯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将洗钱罪(第191条)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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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如何界定标准金额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洗钱犯罪的具体金额未设明确界限。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洗钱行为的严重性更多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影响及涉案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而不仅仅是金钱数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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