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流程并未明确规定会排除具有前科纪录者的申请资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这三类机构将依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例如犯罪嫌疑人口头陈述、书面证据、司法鉴定报告等等,以确定是否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逃避审判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然而,尽管前科纪录会被纳入到上述评估过程之中,但它并不是决定性的阻碍因素。因此,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具体要求,即使曾经有过前科纪录的人士也同样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流程并未明确规定会排除具有前科纪录者的申请资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这三类机构将依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例如犯罪嫌疑人口头陈述、书面证据、司法鉴定报告等等,以确定是否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逃避审判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然而,尽管前科纪录会被纳入到上述评估过程之中,但它并不是决定性的阻碍因素。因此,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具体要求,即使曾经有过前科纪录的人士也同样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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