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刑事拘留人不得超过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时,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个自然日。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中,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有组织、团伙性质的重大嫌疑分子等,则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在这之后,倘若需要继续对被拘留人采取羁押措施,就必须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警察刑事拘留多少天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为14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诉讼的期限主要分为普通期限及延长期限两种类型。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1.普通的刑事拘留期限为14天,自被羁押入看守所以来计算起始日期;在此期间内,执法机构需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审批,而检察院的核准时间则为7天,此项时间包括在14天之内,若获得核准便可执行逮捕,否则将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同样需要经过检察院的核准,其核准时间仍为7天;在这一期限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提交申请批准逮捕,若获得核准便可执行逮捕,否则将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时,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个自然日。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中,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有组织、团伙性质的重大嫌疑分子等,则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在这之后,倘若需要继续对被拘留人采取羁押措施,就必须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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