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限及条件包括什么
监禁候审制度,乃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之一项强制性措施,赋予涉嫌罪案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暂离监狱羁押,转而在社会生活中继续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监禁候审所需满足之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涉案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徒刑、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法处罚;其次,当事人被认定具备危害社会风险较低之可能性,故可考虑采用监禁候审方式;再次,若当事人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申请监禁候审;最后,若当事人已服完其应受之羁押期,然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亦可申请监禁候审。监禁候审之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住院看病吗
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未经执法机构的授权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的市或者县区域。因此,若他们因病需前往医院就诊,应选择在本市、县境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除非获得执法机构的特殊批准,否则不得跨地区前往其他医院接受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禁候审制度,乃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之一项强制性措施,赋予涉嫌罪案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暂离监狱羁押,转而在社会生活中继续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监禁候审所需满足之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涉案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徒刑、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法处罚;其次,当事人被认定具备危害社会风险较低之可能性,故可考虑采用监禁候审方式;再次,若当事人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申请监禁候审;最后,若当事人已服完其应受之羁押期,然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亦可申请监禁候审。监禁候审之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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