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拥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之权力,而无需首先进行立案处理。此等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正处在预备阶段或者正在实际执行犯罪行为、已经获取犯罪证据以及有意图实施自杀行为或者试图逃离现场、存在销毁证据可能性等。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必然需要在立案之前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拥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之权力,而无需首先进行立案处理。此等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正处在预备阶段或者正在实际执行犯罪行为、已经获取犯罪证据以及有意图实施自杀行为或者试图逃离现场、存在销毁证据可能性等。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必然需要在立案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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