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可以拿回损失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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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为必须经由被害者声请申诉方能立案的案件类型,也就是说,倘若被害人无法发起相关的申诉,那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便无法展开。若被害人成功地发起了申诉且获得胜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将有可能面临罚金或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在判决结果中,还可能包含责令被告人归还其非法占有之财产的要求。因此,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来追讨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侵占罪可以拿回损失吗

一、侵占罪可以拿回损失吗

侵占罪为必须经由被害者声请申诉方能立案案件类型,也就是说,倘若被害人无法发起相关的申诉,那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便无法展开。若被害人成功地发起了申诉且获得胜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将有可能面临罚金有期徒刑刑罚,同时在判决结果中,还可能包含责令被告人归还其非法占有之财产的要求。因此,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追讨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可以撤诉

若对侵权行为起诉讼并成功立案,则当事人拥有撤诉权利,这是由于侵犯财产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在法院尚未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有权撤回自己的控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自行陈述性质且无需进一步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均属自诉案件之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为必须经由被害者声请申诉方能立案的案件类型,也就是说,倘若被害人无法发起相关的申诉,那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便无法展开。若被害人成功地发起了申诉且获得胜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将有可能面临罚金或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在判决结果中,还可能包含责令被告人归还其非法占有之财产的要求。因此,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来追讨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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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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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侵占即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法律上如何界定性侵害造成的损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律上如何界定性侵害造成的损失问题解答如下,   
一、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二、“性侵害”一词说的是一种社会现象,对于损害后果的界定,还要根据其具体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对性侵害的救济方式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方面。  
1、暴力型性侵害。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或调戏、猥亵等。暴力型性侵害的特点如下:其
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害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本能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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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侵害。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得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其
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恶性事件。  
2、胁迫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其
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其
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其
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3、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熟人、社交性、沉默、酒后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诱惑型性侵害。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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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职务侵占罪如何追回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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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侵占一般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判多少年: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无论是对怎样的刑事犯罪进行处罚,都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这是《刑法》当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一般的处罚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间进行量刑,而最高则可以判处行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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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怎样追回损失
面对职务侵占导致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应该尽快向公安局报案,借助公安局的刑侦技术来追回赃款。如果侵权人有意偿还,双方可以协商一个退赔方案。如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会责令侵权人还款。如果侵权人拒绝还款,那么受害者可以在刑事审判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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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要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上进行区别。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可见,“遗忘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区别,“遗忘物”是指被害人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理不负保管义务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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