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要抓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条款,可明确将危险驾驶罪分为多个方面进行界定,具体包括因追逐竞驶引发的违法行为、因醉酒后驾车导致的危险情况、由于过度超速行驶产生的潜在风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条例等不同场景下的犯罪行为。这些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安部门侦查的重点对象,并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必要的调查、拘留甚至于公诉等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处罚更为严厉的条款来确定其罪行及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条款,可明确将危险驾驶罪分为多个方面进行界定,具体包括因追逐竞驶引发的违法行为、因醉酒后驾车导致的危险情况、由于过度超速行驶产生的潜在风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条例等不同场景下的犯罪行为。这些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安部门侦查的重点对象,并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必要的调查、拘留甚至于公诉等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处罚更为严厉的条款来确定其罪行及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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