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构成刑事拘留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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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刑事拘留适用于以下情形:(1)策划或即时发现犯罪;(2)受害人或证人指认为罪犯;(3)查获犯罪证据;(4)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5)有破坏证据或串供风险;(6)隐瞒真实身份;(7)有重大犯罪嫌疑,如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这些情况均涉及严重犯罪嫌疑或逃避司法追究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才构成刑事拘留

一、什么情况下才构成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涉嫌构成刑事拘留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正在策划实施犯罪活动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2)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其为罪犯的;(3)在该嫌犯身边或住所中发现有可作为定罪依据的犯罪证据的;(4)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以及(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涉嫌构成刑事拘留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正在策划实施犯罪活动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2)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其为罪犯的;(3)在该嫌犯身边或住所中发现有可作为定罪依据的犯罪证据的;(4)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以及(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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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期限:最长为37天(3+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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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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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期限:最长为37天(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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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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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什么条件才可以拘留人?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什么条件才可以拘留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拘留,根据涉案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三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在适用上也有不同的要求。  
一、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司法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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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交通违法才会拘留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3、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4、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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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什么情况下才拘留15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能够处十五天行政拘留的,都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下条款进行了列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你好,我朋友之前和人有纠纷,对方威胁说我朋友会被拘留,请问什么情况构成治安拘留,谢谢
[律师回复] 拘留,根据涉案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三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在适用上也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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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必须是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严重的,方可判处死刑。根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刑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作了下列规定:(1)关于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法》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零一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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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无效的合同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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