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多次如何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定则,多次进行毒品买卖而未经司法处置者,其贩毒数量将得以累计计算。若贩毒数量已触犯法定较大数量界限,例如,鸦片在二百克以上而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在十克以上而不满五十克,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贩毒数量更为巨大,如鸦片在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在五十克以上,则应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全部财产。若多次贩毒总量超出前述较大数量界限,则应按总量进行量刑。若总量已达到较大数量界限,则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并处以罚金。若总量远超较大数量界限,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但不限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全部财产。因此,对于多次贩毒行为的量刑,必须依据累计的毒品数量加以确定。若累计数量已触及法定较大数量界限,则应依此标准进行量刑。若累计数量远超较大数量界限,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后多久宣判
在刑事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被实施拘捕措施直至最终宣判的时长往往会因为各种复杂性如案件的详细情况、相关证据的搜集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各种环节等多种因素而有所差异。一般的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会跨越数个月至一整年不等。当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请求之后,通常需要在一个月的期限之内进行开庭审理,并且必须在审限内做出最终判决。
然而,关于实际的审理时间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定则,多次进行毒品买卖而未经司法处置者,其贩毒数量将得以累计计算。若贩毒数量已触犯法定较大数量界限,例如,鸦片在二百克以上而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在十克以上而不满五十克,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贩毒数量更为巨大,如鸦片在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在五十克以上,则应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全部财产。若多次贩毒总量超出前述较大数量界限,则应按总量进行量刑。若总量已达到较大数量界限,则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并处以罚金。若总量远超较大数量界限,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但不限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全部财产。因此,对于多次贩毒行为的量刑,必须依据累计的毒品数量加以确定。若累计数量已触及法定较大数量界限,则应依此标准进行量刑。若累计数量远超较大数量界限,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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