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额如何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关于收取保证金的申请,决定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条件、被取保候审人员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程度、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对保证金的数额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保证金必须存入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具体的保证金数额需根据上述各项因素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确计算,并无固定的数额标准可循。因此,申请人有必要向决定机构提交相关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以期使决定机构能做出公正且合理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金延期不退咋办
若犯罪嫌疑人在保证期间并未触犯以下规定,则其支付的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此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疑虑或进行反应: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不得擅自脱离所居住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途径有所改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
再次,在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关于收取保证金的申请,决定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条件、被取保候审人员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程度、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对保证金的数额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保证金必须存入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具体的保证金数额需根据上述各项因素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确计算,并无固定的数额标准可循。因此,申请人有必要向决定机构提交相关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以期使决定机构能做出公正且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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