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节假日算不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明确规定,期间起算之时与日并未包含于计算范围之内。所称法定期间并不涵盖在旅途中消耗的时间。倘若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节假日,则应以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作为期满日期。然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在羁押期间,应当自期满之日截止,不得由于节假日缘故而加以延缓。因此,刑事拘留期限中所包含的时间并不包括节假日在内。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日不幸正值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为止,以免因假日因素而有所延长。故在此情况下,节假日不再被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节假日怎么算
关于刑事拘留期的计算,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便是它包含了假期的时间。确切地说,刑事拘留期限以拘留当日为出发点进行计算,其中自然也涵盖了公共假期以及法定期假日。假设某人于周五遭到拘留,则其初始拘留日期即为周五;
同时,周六和周日亦将计入总的拘留期限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拘留的期限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明确规定,期间起算之时与日并未包含于计算范围之内。所称法定期间并不涵盖在旅途中消耗的时间。倘若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节假日,则应以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作为期满日期。然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在羁押期间,应当自期满之日截止,不得由于节假日缘故而加以延缓。因此,刑事拘留期限中所包含的时间并不包括节假日在内。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日不幸正值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为止,以免因假日因素而有所延长。故在此情况下,节假日不再被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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