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什么时候宣布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八十五条款,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行动时,须出具逮捕令,并当即将被捕者移送至拘留所关押,最晚不得逾越二十四小时之期限。若无不可知悉或涉嫌对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如通知可能会妨碍调查工作的情况消除,则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总而言之,刑事拘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宣告,同时也需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若出现可能妨碍调查工作的情况,可暂缓通知亲属,但一旦情况得以解决,应立即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请律师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立刻拥有了聘请律师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传唤或者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那天开始,犯罪嫌疑人即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而被刑事拘留的那天,恰恰也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唯一能被允许作为辩护人的人员便是律师。因此,尽早让律师参与案件处理,便能够为其预留充足的时间来熟悉案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及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反之,如果等到案件后期才让律师介入,那么他们将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当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必须尽快通知办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八十五条款,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行动时,须出具逮捕令,并当即将被捕者移送至拘留所关押,最晚不得逾越二十四小时之期限。若无不可知悉或涉嫌对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应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如通知可能会妨碍调查工作的情况消除,则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总而言之,刑事拘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宣告,同时也需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若出现可能妨碍调查工作的情况,可暂缓通知亲属,但一旦情况得以解决,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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