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要走多少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法规,针对刑事拘留程序,至少应包含如下几个严谨的步骤:首先,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务必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其次,在实施拘留之后,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再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最后,若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并且通知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则可暂时不通知家属,然而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应立即告知其家属。以上步骤共同构成了刑事拘留的基本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要有什么条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具体条件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试图通过自杀或逃离现场,甚至试图在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下;
其次,如果行为人拒绝透露其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从而使得其身份无法确定的状态下;
再次是行为人在预备实施犯罪之时,或是正在进行犯罪过程中,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下;
最后,当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明确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也可以作为刑事拘留的依据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法规,针对刑事拘留程序,至少应包含如下几个严谨的步骤:首先,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务必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其次,在实施拘留之后,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再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最后,若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并且通知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则可暂时不通知家属,然而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应立即告知其家属。以上步骤共同构成了刑事拘留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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