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归哪里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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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挪用资金案件的公诉性质决定了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若案件涉及多地,最早立案机关有权管辖。涉及国有单位且嫌疑人为公务人员时,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法规,管辖权可能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上级机关指定或与其他机关协商确定。
挪用资金罪归哪里管辖

一、挪用资金罪归哪里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对于公诉性质的挪用资金案件,理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犯罪地这一术语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若挪用资金的行为跨越了多个地域,则可由最早对此案进行立案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并且,倘若挪用资金的行为涉及到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同时犯罪嫌疑人又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受派遣至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那么此种情形下,该罪行便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即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归属。若案件涉及到跨区域或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就需要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权或者与其他公安机关共同协商以确定管辖权。因此,挪用资金罪的管辖权可能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与其他公安机关共同协商后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关于挪用资金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对于公诉性质的挪用资金案件,理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犯罪地这一术语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若挪用资金的行为跨越了多个地域,则可由最早对此案进行立案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并且,倘若挪用资金的行为涉及到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同时犯罪嫌疑人又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受派遣至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那么此种情形下,该罪行便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即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归属。若案件涉及到跨区域或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就需要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权或者与其他公安机关共同协商以确定管辖权。因此,挪用资金罪的管辖权可能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与其他公安机关共同协商后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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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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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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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所叙述的情况不够完整。因为土地分为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如果是城镇国有土地,由当地国土局确认。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参考以下材料。 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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