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按次数怎么累加

最新修订 | 2024-08-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即使单次金额不大,也可能因累加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受刑事追责。量刑时,应综合考量盗窃次数和总金额。若累加金额达标,即便每次未达标,也可构成盗窃罪。认定罪名时,须以实际盗窃次数和总金额为准。
盗窃罪按次数怎么累加

一、盗窃罪按次数怎么累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盗窃犯罪的惩处,其具体法律后果与实施盗窃活动的次数密切相关。若存在多次盗窃行为,即便每次所涉金额相对较小,亦有可能触犯“数额较大”的法定界限,进而面临刑事追责。关于累加计算的具体方法,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然而总体而言,多次盗窃行为的总计金额可作为量刑时的关键参考因素。倘若多次盗窃行为的累积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便是每次盗窃的金额尚未达到这一标准,仍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名成立。因此,在认定盗窃罪的过程中,应以实际发生的盗窃行为次数为基础进行累加计算,同时,还需根据每次盗窃行为涉及的具体金额以及累计金额予以综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按次数怎么判刑

对于屡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结果,通常会受如何量刑的正义裁决:

首先,此类犯罪分子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承担罚金;

然而,若被告人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累积的金额巨大,且属于情节严重之列,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最后,倘若被告人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累积的金额特别巨大,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列,那么其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接受没收财产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盗窃犯罪的惩处,其具体法律后果与实施盗窃活动的次数密切相关。若存在多次盗窃行为,即便每次所涉金额相对较小,亦有可能触犯“数额较大”的法定界限,进而面临刑事追责。关于累加计算的具体方法,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然而总体而言,多次盗窃行为的总计金额可作为量刑时的关键参考因素。倘若多次盗窃行为的累积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便是每次盗窃的金额尚未达到这一标准,仍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名成立。因此,在认定盗窃罪的过程中,应以实际发生的盗窃行为次数为基础进行累加计算,同时,还需根据每次盗窃行为涉及的具体金额以及累计金额予以综合判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2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盗窃罪按次数怎么累加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6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2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7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7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5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06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6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6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3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4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5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2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1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2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盗窃罪按次数如何累加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盗窃罪按次数如何累加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盗窃罪按次数怎么累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即使单次金额不大,也可能因累加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受刑事追责。量刑时,应综合考量盗窃次数和总金额。若累加金额达标,即便每次未达标,也可构成盗窃罪。认定罪名时,须以实际盗窃次数和总金额为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刚刚参加工作,是有关于法律方面的工作,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盗窃累犯次数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为500至2000以上或者多次盗窃的(三次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30000至100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盗窃罪按次数怎么累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即使单次金额不大,也可能因累加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受刑事追责。量刑时,应综合考量盗窃次数和总金额。若累加金额达标,即便每次未达标,也可构成盗窃罪。认定罪名时,须以实际盗窃次数和总金额为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作为一名法律法规爱好者我想问一下关于 盗窃罪累犯会不会加刑?是怎么样的?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对盗窃的罪状、罪名、法定刑进行了规定,而且,根据盗窃对象数额的大小,确定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档次,实践中,完全可以按照具体犯罪行为?案物品的价值对号入座,衡量刑法的档次和轻重。但是,该条却未对“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做以说明,立法机关也并未作出任何立法解释进行补充,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混乱,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麻烦。为统一认识,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以法释[1998]4号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进行了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款(三)项的规定盗窃犯罪在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项4目规定了累犯属于这8种情形之一。这个解释的出台,不仅弥补了刑法的不足,统一了刑法理解、适用上的分歧,更成为审理盗窃案件、惩罚盗窃分子的有力武器,也当然成为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数额盗窃犯罪累犯加重处罚的依据。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7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累犯盗窃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曾经因盗窃的行为而坐牢或是受到了该有的处罚,在处罚过后并没有改过自新,又做了盗窃的事情,就属于是盗窃累犯了。虽是累犯,只要是盗窃不涉及到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就构不成盗窃罪,不会被逮捕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盗窃罪按次数怎么加
根据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倘若被告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或以上的盗窃行为,那么将被视为“多次盗窃”,其相应的量刑幅度则需要根据实际盗窃次数及涉案金额来确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7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盗窃罪按次数怎么加6
根据《刑法》第264条,多次盗窃或携带凶器盗窃将受严惩。多次盗窃且涉案金额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判3至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处罚依据司法解释和法规判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盗窃罪盗窃数额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盗窃数额要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盗窃罪盗窃数额能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盗窃数额能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盗窃罪按次数怎么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