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犯罪乃是法律明确予以惩戒之行为。然而,单纯的刑事拘留十五日并不能直接视为犯罪,因拘留系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所采用之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程序得以顺利开展,防止潜在罪犯逃避司法侦查、审判或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若在刑事拘留十五日内,此期间被视为调查阶段的一环,且经深入调查证实当事人确属涉嫌犯罪,则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该行为将被判定为犯罪并依法施以相应惩罚。然而,仅凭十五日的拘留本身尚不足以构成犯罪,除非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将此类情况认定为犯罪。因此,在未经过深入调查并确认被拘留者确实触犯了应受刑罚制裁的罪行之前,刑事拘留十五日不应被视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事拘留十天了找律师还来得及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在遭受公安机关初次询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时开始,便有权挑选自己信任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被刑事拘留的日期,正是当事人遭受强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只有律师才能够担任辩护人的角色。因此,尽早聘请律师参与案件,将为律师提供充足的时间来深入了解案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及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反之,如果等到案件后期再聘请律师,将会使律师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当辩护人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必须尽快通知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犯罪乃是法律明确予以惩戒之行为。然而,单纯的刑事拘留十五日并不能直接视为犯罪,因拘留系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所采用之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程序得以顺利开展,防止潜在罪犯逃避司法侦查、审判或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若在刑事拘留十五日内,此期间被视为调查阶段的一环,且经深入调查证实当事人确属涉嫌犯罪,则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该行为将被判定为犯罪并依法施以相应惩罚。然而,仅凭十五日的拘留本身尚不足以构成犯罪,除非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将此类情况认定为犯罪。因此,在未经过深入调查并确认被拘留者确实触犯了应受刑罚制裁的罪行之前,刑事拘留十五日不应被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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