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流程怎么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拘留的处理流程如下所示:首先,在实施拘留行为之时,公安机关务必向当事人出示其拘留证明;其次,在完成拘留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再次,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而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否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相关情况;最后,若确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的情况,则应在该情况消除后,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以上各项规定均旨在确保刑事拘留程序的合法性、及时性以及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拘留的处理流程如下所示:首先,在实施拘留行为之时,公安机关务必向当事人出示其拘留证明;其次,在完成拘留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再次,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而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否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相关情况;最后,若确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的情况,则应在该情况消除后,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以上各项规定均旨在确保刑事拘留程序的合法性、及时性以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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