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如何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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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负责全面用人责任,与雇主连带赔偿劳动者伤害;若机构选人有过失,还需补充赔偿。雇主负责管辖范围内被派遣员工的管理,包括告知、保护及工伤处理,即使无过错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违规机构会受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和吊销许可证,对劳动者损害,派遣机构与雇主需连带赔偿。
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如何担责

一、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如何担责

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派遣机构以及雇佣单位各自所负有的责任可以被详细划分出来。具体来说:

首先,派遣机构必须承担起所有的用人职责义务,一旦劳动者遭受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派遣机构将与雇佣单位共同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若派遣机构在挑选和任命劳动者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出现了过失行为,那么他们还须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雇佣单位则需承担起派遣员工在其控制范围内所产生的各种责任,这其中包括告知义务、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妥善处理工伤认定申报等相关事宜。当雇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他们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存在过错,他们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实际上雇佣单位并不需要承担所有的连带责任,仅在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特定情形下,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若劳务派遣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予以罚款处罚,甚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于给被派遣劳动者带来损害的情况,劳务派遣机构与雇佣单位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划分有什么规定

在劳务派遣制度下,用工方肩负着如下重要职责:他们必须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并提供安全保障;

同时,还须明确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此外,对于那些由于工作性质需要得到额外待遇比如加班费以及绩效奖金等的劳动者,其雇主有责任予以支付;除此之外,他们还有义务对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他们还需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来调整劳动者的薪资水平。而作为用人单位,他们也同样承担着一系列的义务:

首先,他们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应尽到的义务;

其次,他们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再者,他们必须按照约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派遣机构以及雇佣单位各自所负有的责任可以被详细划分出来。具体来说:

首先,派遣机构必须承担起所有的用人职责义务,一旦劳动者遭受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派遣机构将与雇佣单位共同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若派遣机构在挑选和任命劳动者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出现了过失行为,那么他们还须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雇佣单位则需承担起派遣员工在其控制范围内所产生的各种责任,这其中包括告知义务、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妥善处理工伤认定申报等相关事宜。当雇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他们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存在过错,他们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实际上雇佣单位并不需要承担所有的连带责任,仅在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特定情形下,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若劳务派遣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予以罚款处罚,甚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于给被派遣劳动者带来损害的情况,劳务派遣机构与雇佣单位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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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对这一修改提出质疑,认为劳务派遣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大量使用,而且发展最快的是国有企业,上述用工单位的经济能力无疑更强,但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在法律责任分配上偏重于派遣单位,这不利于遏止劳务派遣的滥用,也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确实是用工单位的经济能力反而强于劳务派遣单位,正是从这一实然状态出发,很多在处理劳务派遣纠纷时,为了避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不区分导致损害的主体或者事由,而是一律判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相互连带责任;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这一点在工伤保险责任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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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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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7、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怎么发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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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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