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字路口相撞左车全责的认定合理吗
在判断各方行驶方向及是否存在主次道路区别时,需顾及让行规则。通常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左侧车辆礼让右侧车辆,即“左让右”;次要道路上的车辆需避让主要道路上的车辆。
根据上述规则,应让行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而被让行的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并不能简单地判定哪一方全责,而是需要依据负责处理该案件的交警对于交通法规的理解以及现场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也不排除全责认定的可能性。
此外,无论在何种道路路口通行,其速度均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无信号控制的路口,驾驶员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右侧车辆优先通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十字路口相撞右车全责是否合法
通常情况下,如若事件涉及到行进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具备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让”字警示标示的十字交叉路口处,因与同侧右方行使之车辆发生轻微碰撞事故,通常应由十字路口先直行的车辆全面承担事故责任,这是由于此类先行直行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过的权益所决定的。若该案件中涉及到十字路口直行之车辆与同侧右方正在转弯之车辆发生碰撞,则应当判定为右侧转弯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此类情况下,直行具有优先通行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在判断各方行驶方向及是否存在主次道路区别时,需顾及让行规则。通常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左侧车辆礼让右侧车辆,即“左让右”;次要道路上的车辆需避让主要道路上的车辆。
根据上述规则,应让行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而被让行的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并不能简单地判定哪一方全责,而是需要依据负责处理该案件的交警对于交通法规的理解以及现场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也不排除全责认定的可能性。
此外,无论在何种道路路口通行,其速度均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无信号控制的路口,驾驶员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右侧车辆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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