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如何认定
无论是指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约,抑或是涉及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利息皆不可预先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若借款人有证据证明,亦或者出借方承认利息已先行在本金之中扣除,则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基准加以认定;
同时,应对扣除利息之后剩余的本金数额进行计算,并按此有针对性的计息与偿还。
《民法典》第67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然而,若所设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将被视作未作出任何约定;若双方均未能做出具体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么,该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则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或者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时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论是指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约,抑或是涉及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利息皆不可预先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若借款人有证据证明,亦或者出借方承认利息已先行在本金之中扣除,则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基准加以认定;
同时,应对扣除利息之后剩余的本金数额进行计算,并按此有针对性的计息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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