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欺诈方式交房应如何应对
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的欺诈行为,作为受害方的购房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之下,购房者有义务将所购买的房产无条件退还至开发商手中;而开发商方面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全额返还购房者先前支付的所有房款及同期对应的利息款项,并需负担不超过前述己付款项一倍数额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诱导消费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环境的权利。因此,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且该赔偿金的额度应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仍低于五百元,则应赔偿五百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的欺诈行为,作为受害方的购房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之下,购房者有义务将所购买的房产无条件退还至开发商手中;而开发商方面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全额返还购房者先前支付的所有房款及同期对应的利息款项,并需负担不超过前述己付款项一倍数额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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