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是否应给予补偿
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关于是否享有补偿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判断:
首先,若系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之意,则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坚守原有的劳动条件乃至积极提升优于原条件的环境之下,而劳动者却选择不续订合同,那么便不存在任何补偿事项;
再者,倘若用人单位作出降低原先劳动条件的决策之时,劳动者对此表示不予续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
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年限以及延误时限的长短为参考,实施不同程度的经济补偿,具体对应的标准如下:
每次工作满一周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基准工资,若工作历时已达六个月但是不足一整年的,将按一整年来计算;
而若是工作未满六个月者,将会给予半个月的基准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有补偿吗
当劳动合同顺利期满而未能续订的情况下,若系用人单位方面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决定,那么被雇佣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金,反之,如果是劳动者不肯续签新的合同则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唯一的例外情况则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除非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承诺或提升其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来劝诱劳动者继续签署协议之外,在依据本法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仍须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关于是否享有补偿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判断:
首先,若系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之意,则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坚守原有的劳动条件乃至积极提升优于原条件的环境之下,而劳动者却选择不续订合同,那么便不存在任何补偿事项;
再者,倘若用人单位作出降低原先劳动条件的决策之时,劳动者对此表示不予续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
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年限以及延误时限的长短为参考,实施不同程度的经济补偿,具体对应的标准如下:
每次工作满一周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基准工资,若工作历时已达六个月但是不足一整年的,将按一整年来计算;
而若是工作未满六个月者,将会给予半个月的基准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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