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一房两卖是否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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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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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一房二卖"属于非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关于退房违约金的确定,主要依据购房合同中的条款。若买方单方面取消交易,需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未明确时可参照最高20%的比例。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卖方则无权要求违约金。
公司股东一房两卖是否违法

一、公司股东一房两卖是否违法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采取“一房二卖”的举措被视为违法行为,势必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就退房违约金的精确数额而言,主要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判定。若买家已经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且决定无任何解释地取消交易,那他就必须严格遵循合同明确约定来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金;在没有任何罚款事宜或者相关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最高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进行计算。然而,如果由于卖家自身主观因素所致,导致相关手续出现问题,那么卖家将无权索取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公司股东一定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严格要求,在进行企业组建过程中必须编制内容详实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应明确详尽地阐述各方投资人的实际注资金额。当各投资人权责明确、切实履行出资金额之后,将自动获得所出资企业的股权,从而有权按股权份额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利润中分享红利。

此外,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或所有者,各位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同样,各位股东也有权力自行选择企业的管理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采取“一房二卖”的举措被视为违法行为,势必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就退房违约金的精确数额而言,主要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判定。若买家已经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且决定无任何解释地取消交易,那他就必须严格遵循合同明确约定来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金;在没有任何罚款事宜或者相关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最高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进行计算。然而,如果由于卖家自身主观因素所致,导致相关手续出现问题,那么卖家将无权索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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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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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法人违法股东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法、依企业章程或隶属管理关系变更。
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后债务如何处理
(一)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二)债务人: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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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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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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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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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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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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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
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公司的出资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资本确定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必须充足、维持,公司股东应按期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变更登记也可能发生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特别是由股东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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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抽逃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属持续性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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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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