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缔结婚姻之前,其中一方已经购房,之后则由双方一起承担贷款余额的偿还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下,尽管产权证书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但该房屋仍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同理,财产登记双方的姓名,原则上来说,这个房产也应归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更进一步讲,无论是在婚姻期间,还是在婚前置办的共同购买房产,只要涉及到两个人共同承担债务余额的偿还,那么这些房产都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算婚前财产吗
在婚姻缔结之前便已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添附了配偶的姓名作为房产共有人,则可以界定为夫妻双方对先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调整与约定。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参与到财产的划分过程之中。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或曰从两人完婚之后直至任何一方逝世或是离婚协议签署之前的这段时间所获得的所有财富。在此期间内,夫妇间的任何收益,除了事先达成共识的除外,皆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比如,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本质上属于他单独所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他选择在婚后在房产证上增添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层面上被解释为丈夫向妻子的赠予行为。否则的话,是不可能随意在房产证上增加任何人的姓名的。此时,这栋房产就会变成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换句话说,假设在婚后某一方主动地将另一方的名字挂在房产的所属权之上,那么从赠与角度来看,妻子自然有权分享房产的支配权。在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加注配偶姓名的房产中,无论是有贷款、抵押还是已经还清贷款的房产,都可以随时进行添加名字的操作。但是对于那些尚未偿清贷款的房产来说,是无法履行过户手续从而添加彼此姓名的,必须待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方能增设名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在缔结婚姻之前,其中一方已经购房,之后则由双方一起承担贷款余额的偿还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下,尽管产权证书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但该房屋仍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同理,财产登记双方的姓名,原则上来说,这个房产也应归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更进一步讲,无论是在婚姻期间,还是在婚前置办的共同购买房产,只要涉及到两个人共同承担债务余额的偿还,那么这些房产都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