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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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获赠权获取途径:依法定条件和被赠者资格(如年龄、身份)。遗产分配中,自然人享有自主继承权,即合法继承他人遗产。行使继承权需具备行为能力,可自行为或委托代理人,受法定监护人监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独立行使继承权。
法律如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法律如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获赠权的获取途径通常包括:

1.获取该资格所依据的法定条件;

2.被赠与人自身是否具备被赠予财产的资格(结合实际情况,可能包括年龄、身份等因素)。

关于遗产的分配问题,自然人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享有的对自己控制范围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自主性,即享有继承能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般来说,获得继承能力意味着个体能够以合法方式继承他人去世后留下的所有财产,并且这种能力不是由任何外部权力授予或者限制的。

对于遗产继承权的实际使用,继承人在行使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继承人必须有足够的行为能力来行使其遗产继承权,这个能力与权利能力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

其次,当继承人无法亲自行使继承权时,他们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来完成这个过程,而代理人的选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那些能够完全自主思考并能独立作出判断的公民,以及那些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他们有权独立行使这种权利来行使继承权。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定的监护人对这些人群的监督作用,以确保有意愿的继承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法律如何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范,关于借据所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限,依法应为三年之久。该期限自权利主体明晰或理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及义务承担者之日起算。倘若权利主体在二十年后才方得知权利被损害的事实,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除非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权利主体的请求进行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获赠权的获取途径通常包括:

1.获取该资格所依据的法定条件;

2.被赠与人自身是否具备被赠予财产的资格(结合实际情况,可能包括年龄、身份等因素)。

关于遗产的分配问题,自然人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享有的对自己控制范围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自主性,即享有继承能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般来说,获得继承能力意味着个体能够以合法方式继承他人去世后留下的所有财产,并且这种能力不是由任何外部权力授予或者限制的。

对于遗产继承权的实际使用,继承人在行使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继承人必须有足够的行为能力来行使其遗产继承权,这个能力与权利能力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

其次,当继承人无法亲自行使继承权时,他们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来完成这个过程,而代理人的选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那些能够完全自主思考并能独立作出判断的公民,以及那些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他们有权独立行使这种权利来行使继承权。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定的监护人对这些人群的监督作用,以确保有意愿的继承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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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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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
一,经人民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三、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
我有个朋友最近家里的一个亲戚过世了但是留下一大笔财产,对于此财产的分配问题大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所以想问一下代位继承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三)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四)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区别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代位继承的取得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继承的取得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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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一样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不一样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不管是从属的方式上来看,还是从包含的内容上来看,都是完全不一样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一样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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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取得的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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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取得财产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取得财产继承权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
一是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二是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三是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其中,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
(2)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
任何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继承能力。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继承关系中有一个例外,即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也具有继承能力。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权如何正确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所以,继承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公民行使继承权的资格。
(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提讼。
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确定。
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这里之所谓一般不能,是说不完全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遗产中的债务超出其实际所值时,代理被代理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滥用代理权,已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三人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继承权,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相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该怎么取得财产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取得财产继承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取得财产继承权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
一是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二是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三是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其中,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
(2)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
任何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继承能力。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继承关系中有一个例外,即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也具有继承能力。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权如何正确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所以,继承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公民行使继承权的资格。
(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提讼。
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确定。
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这里之所谓一般不能,是说不完全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遗产中的债务超出其实际所值时,代理被代理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滥用代理权,已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三人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继承权,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相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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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有何区别?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就在于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取得就属于原始取得,不需要任何外在的条件,而后者的继受取得是建立在一定外在条件的基础之上,比如必须要有原来的所有人,同时还需要有对应的受领人,并且他们要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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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有区别吗?
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如果当事人所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处取得的就是继受取得,如果是本身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就享有的相关的权利不需要从其他处获得的就是属于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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