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女方能否追回陪嫁钱
若情况属实,亦即陪嫁之金钱系婚姻缔结之前女方所得的馈赠,那么此类资产应当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予以归还;
然而若该笔钱财为缔结婚姻之后获得的赠与,则应归属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面临离婚官司之时,女方仅能索回部分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赠与者事先明确声明武器仅赠与女方一人,那这些财物亦应相应地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便有权利在离婚之际全额追回这些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
若男方主动请求离婚且并未存在任何不当行为的话,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女方在离婚过程中无法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男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而导致离婚的话,女方则有权索要损害赔偿金:
1.重婚;
3.实施家庭暴力;
4.对妻子或子女进行虐待或者遗弃家庭中的其他成员。
同时,鉴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为抚养子女、照顾年迈父母以及协助男方处理工作等方面所承担了大量职责,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她有权向男方请求经济上的补偿,而男方也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相应支付。对于补偿方式的细节方面,可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若情况属实,亦即陪嫁之金钱系婚姻缔结之前女方所得的馈赠,那么此类资产应当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予以归还;
然而若该笔钱财为缔结婚姻之后获得的赠与,则应归属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面临离婚官司之时,女方仅能索回部分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赠与者事先明确声明武器仅赠与女方一人,那这些财物亦应相应地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便有权利在离婚之际全额追回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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