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否单独适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可基于各案实际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拘留、逮捕,亦或是采取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多种手段。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明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单一采用,但基于字面理解,取保候审这一手段应被视为与拘留、逮捕及监视居住并行的一种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既可以独立运用,也可以与其他措施相结合,具体的适用方式则需由负责处理案件的相关机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可以寻找证据吗
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通过合法手段搜集证据的权利。
然而,必须得注意,所收集的证据不可为伪造。
此外,还需严格依照取保候审的各项法规来履行职责。而实际执行这项措施的,则是公安机关。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2)可能判决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3)患有重大健康问题甚至无法自主生活,亦或是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4)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可基于各案实际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拘留、逮捕,亦或是采取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多种手段。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明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单一采用,但基于字面理解,取保候审这一手段应被视为与拘留、逮捕及监视居住并行的一种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既可以独立运用,也可以与其他措施相结合,具体的适用方式则需由负责处理案件的相关机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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