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述内容,对于已被判定有罪的受贿行为人员,在其正在接受有关刑罚进行惩罚时,如果能认真遵守监禁管理规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具备获得减刑机会的资格。然而,假如该犯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比如阻止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揭露且证实狱中的或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具有显著的发明创新能力或是取得重要科技进步、奋不顾身地救助他人、在面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突发事件时表现出色、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等等,他们不仅应该获得减刑,而且根据情势他们还会得到更实质性的减免。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减刑情形如何,受贿罪犯的实际施行刑期均不能低于如下规定的要求:首先,如果我们判定他们的罪行属于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他们的刑期不得短于原始判刑长度的二分之一。其次,若我们判给的是无期徒刑,那么他们的实际执行刑期就必须最少有十三年。最后,就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而言,当他们的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话,那么他们的实际执行刑期也不得短于二十五年;而如果他们的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他们的实际执行刑期则不得短于二十年。所以说,只要上述所有条件都能够满足,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些受贿罪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依法申请减刑的权利理应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受贿罪减刑的条件都有什么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受贿罪行给予减刑处理的具体规定及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是由于涉嫌受贿罪行而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之期的罪犯;
其次,在实际服刑过程之中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项目,并展现出真诚的忏悔以及明显的改造效果,亦或是在改造过程中有显著的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最后,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应予以适当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述内容,对于已被判定有罪的受贿行为人员,在其正在接受有关刑罚进行惩罚时,如果能认真遵守监禁管理规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具备获得减刑机会的资格。然而,假如该犯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比如阻止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揭露且证实狱中的或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具有显著的发明创新能力或是取得重要科技进步、奋不顾身地救助他人、在面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突发事件时表现出色、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等等,他们不仅应该获得减刑,而且根据情势他们还会得到更实质性的减免。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减刑情形如何,受贿罪犯的实际施行刑期均不能低于如下规定的要求:首先,如果我们判定他们的罪行属于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他们的刑期不得短于原始判刑长度的二分之一。其次,若我们判给的是无期徒刑,那么他们的实际执行刑期就必须最少有十三年。最后,就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而言,当他们的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话,那么他们的实际执行刑期也不得短于二十五年;而如果他们的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他们的实际执行刑期则不得短于二十年。所以说,只要上述所有条件都能够满足,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些受贿罪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依法申请减刑的权利理应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