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且久拖不决的情况,当事人得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
首先,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
其次,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最后,若以上两种调解方案均无效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您有权选择前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成功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之后,当事人如认为该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共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如果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请求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您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终止调解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再次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关于第二种调解方案,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审结论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此过程中,如未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您同样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编制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分别将该调解书送达给每位当事方,同时,调解书中应明确记载以下各项内容:
首先是调解行为依据的相关规定;
然后是形成调解书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要事实以及损失状况;
接着是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数据;
接下来是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比例;
其次是具体的赔偿履行方式和时间期限;
最后是调解事项实施的具体日期等信息。
然而,如经调解仍未能圆满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需立即终止调解程序,并编制并向各位当事人发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饮酒或醉酒状态下驾车并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发生的,应被视作刑事犯罪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1.在醉酒驾车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强制约束至酒醒,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在五年内禁止重新获得驾驶证。
2.对于醉酒驾驶营运车辆者,同样需由公安机关强制约束直至清醒,随后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十年内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当重新获取驾驶证后,也必须放弃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
3.至于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且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此种情形下,个人终身都不得再获准参加任何形式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面对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且久拖不决的情况,当事人得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
首先,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
其次,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最后,若以上两种调解方案均无效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您有权选择前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成功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之后,当事人如认为该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共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如果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请求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您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终止调解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再次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关于第二种调解方案,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审结论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此过程中,如未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您同样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编制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分别将该调解书送达给每位当事方,同时,调解书中应明确记载以下各项内容:
首先是调解行为依据的相关规定;
然后是形成调解书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要事实以及损失状况;
接着是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数据;
接下来是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比例;
其次是具体的赔偿履行方式和时间期限;
最后是调解事项实施的具体日期等信息。
然而,如经调解仍未能圆满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需立即终止调解程序,并编制并向各位当事人发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