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网贷还清后仍有追债,如何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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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放贷行为如未经批准、超出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大规模对不特定人群多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将按刑法第225条(四)项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关键标准是频繁向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超过10次并在两年内持续。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处理此类非法放贷问题。
儿子网贷还清后仍有追债,如何应对

一、儿子网贷还清后仍有追债,如何应对

针对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的处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表明,如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畴,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频繁地向社会大量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服务,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且情节依然严重者,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将其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描述的"频繁地向社会大众提供贷款服务",实际上是指向公众(包括单位与个人等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借贷资金不少于10人次,在两年期间尤为明显。

因此,我们建议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儿子网贷还不上催收父母不还行么

若借款人无法充足偿还网络贷款,将会带来以下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首先,由于拖欠债务没有及时偿还,所有借贷机构都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金额各有不同,这取决于每一家网络贷款机构的内部规定。例如,同为10,000元的逾期未还贷款,有些机构可能每日仅收取数元的罚款,但也有其他机构的罚款幅度可能达到每日上百元之巨。因此,强烈建议用户按时足额地偿还欠款,以避免因逾期产生过多的罚息支出,进而导致总利息和罚款过高;

其次,如今越来越多的网络贷款业务已经开始陆续接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或者向授权芝麻信用评分、百行征信等机构共享信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每位借款申请者的历史申贷记录,违约行为以及具体到每笔贷款的详细信息都将有据可查;

再者,自逾期之日起,相关的消费金融公司便会即刻启动催收程序,具体方式包括电话、短消息等方式进行告知。值得一提的是,这一阶段通常较为漫长且力度较大。在初期阶段,可能仅仅只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提醒。但是,一旦宽限期过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投诉维权平台便有权公开借款人的通信录,从而对其及其联系人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当消费金融公司在自身权利范围内的相关措施未能促使借款方偿还借款时,他们保留通过律师进行诉讼解决问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针对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的处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表明,如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畴,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频繁地向社会大量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服务,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且情节依然严重者,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将其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描述的"频繁地向社会大众提供贷款服务",实际上是指向公众(包括单位与个人等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借贷资金不少于10人次,在两年期间尤为明显。

因此,我们建议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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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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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该解释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国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满足于吃饱穿暖。至于亲情赡养、精神慰藉,当时考虑尚少。而如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多有改善,他们缺乏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渐增多的精神赡养案即是明证。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儿媳能去探视,这无异能给其极大的安慰。更何况儿媳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是故,应当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分配给其一份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丧偶儿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帮助”。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的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
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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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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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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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能否追偿,向谁追偿?
[律师回复] 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能向其中生存的一方进行追偿或者向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进行追偿。  《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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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没还清还可以贷吗
通常银行会有一定的宽容期限,也就是所谓的“连三累六”,只要不超过连续三次逾期或是累计六次逾期,一般来说,银行仍然会受理当事人的贷款申请。贷款逾期虽然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但并不是一次逾期,自己从此以后就不能贷到款,不过建议当事人最好是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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