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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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的步骤有哪些

1.仔细审查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以识别其中是否含有任何条款能够导致不公平对待或是表述不够明确之处。对于此类可能引发混淆或者误解的条款,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订或加入详尽注解以便澄清含义;

2.确认交易方具备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从而保障您最终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益;

3.完成签署购房协议或者完成加盖公章的手续,以确保各项条款都已得到切实履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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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来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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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时候,因为当事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基于合同上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主要类型的。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的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上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可以分为法定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凡是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就是法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就是约定违约金。
3、赔偿损失
对于因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当事人因为违约所而受到的损失,这就是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形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特点
1、该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
一,该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此合同关系,则无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可言;其
二,该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当事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该合同义务的行为,便不存在该违约责任。
2、该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该违约责任将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注重对守约方及弱势方的保护。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般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中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其弥补损失的补偿性。
然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了在多种情况下,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4、该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注意事项
1、如果合同没有对开发商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而仅仅约定赔偿损失的,则买受人举证证明其损失金额有一定难度。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买受人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买受人丧失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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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哪些是要约,何为要约邀请,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要约邀请就是一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撤回的,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用承担责任。其包含了几种形式。
  
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
  
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要约邀请主要有两种大的形式,但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
商品房买卖中哪些是要约,何为要约邀请,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买卖中哪些是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两个法律术语,虽然常见,但业外人士不很容易弄清其概念,业内人士也不很容易划分清楚其界限和内涵。这就给我们――经常要利用各种手段宣传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房地产行业出了一道难题。但因其内涵、法律效力及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如何理解商品房广告中到底哪些宣传属于要约,会构成合同条款的内容,哪些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不会构成合同条款的内容,对我们的意义还是非常重要的。要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中何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有明确的定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三、如何确定要约和要约邀请
1、总的原则: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均将商业广告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定性为要约邀请。
2、除外规定:即当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性质将变为要约,出卖人违反的,将承担违约责任:(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2)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4)该说明和允诺不论是否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屋及相关设施:应理解为硬件设施,包括三个层次:
①房屋结构部分,房屋内装饰装修、水电煤气、各种管线等;
②房屋所在楼宇的公共部分,比如大堂、电梯间、楼梯间、外立面等的造型、颜色、用材及品牌、装饰装修标准等;
③房屋所属项目的配套、绿化、规划道路、供暖方式等。不应包括软件部分,如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品牌,服务配套中服务商的品牌。因此,在广告宣传中,对硬件部分应非常慎重,而对于在销售中作为卖点公开承诺的很具体的软件部分,只要承诺时实事求是,产品交付时与第三方的合同确实在履行,就应认定宣传者已履行承诺,不必要求软件部分像房屋一样长期不变。
4、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狭义的理解应为:规划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及配套设施,是一个空间方位的概念。广义的理解应为:规划批准的项目中所涉及的组成建筑和配套设施的所有元素。凡是与该元素有关的,都应列入此范围。比如说,某某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外的一块地,客户投诉说,销售人员在卖房时承诺是一片绿地,也不会有超高建筑,但事实并非如此。按照狭义的理解,该说明和允诺不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只能理解为要约邀请;但如果按照广义的理解,绿地是组成建筑和配套环境的一个元素,因此,对于绿地的说明和承诺应理解为要约。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应按照狭义的理解,但如果对超出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的事务的说明和承诺对客户非常重要又比较具体明确,不能排除被认定为要约。
5、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具体确定是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很重要的一点,所谓具体确定,通常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能清楚的知道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
6、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什么样的说明和允诺对想要订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客户具有重大的影响,因人而异,不同的客户关注点会非常的不同,因此,如果仅因为这一点发生纠纷,法官的自由裁量度将会很大,比较难以作出判断。但房屋价格的构成是发展商确定的,确定价格的依据会是发展商比较容易掌握的。大众通常也会知道不同的设施和不同的材料、配套等对商品房价格的影响,不同价格房屋所对应的客户群的要求是不同的。这一点客户和法官也会对此有个常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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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要约邀请主要有两种大的形式,但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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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哪些是要约,何为要约邀请,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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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
  
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要约邀请主要有两种大的形式,但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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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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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的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上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可以分为法定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凡是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就是法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就是约定违约金。
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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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此合同关系,则无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可言;其
二,该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当事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该合同义务的行为,便不存在该违约责任。
2、该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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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违约责任将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注重对守约方及弱势方的保护。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般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中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其弥补损失的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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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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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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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来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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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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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的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上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可以分为法定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凡是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就是法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就是约定违约金。
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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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
一,该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此合同关系,则无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可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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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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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了在多种情况下,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4、该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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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买受人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买受人丧失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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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应当根据什么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本条的规定内容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
1、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如果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损失30为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3、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以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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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地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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