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交通事故由其中某位当事人的明显过失所引发,应负责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若交通事故由两位或多位当事人的共同过失所造成,依据各位当事人的行为对该起事故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和各自过失的严重性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分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再者,倘若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皆没有明显的过失,那么便可以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对于此种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在涉及交通安全的事故中,双方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赔偿问题:
首先,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当事人共同就后续处理事宜达成一致,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报告;
其次,经双方同意调解后,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最后,若未能达成调解共识,当事方有权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交通事故由其中某位当事人的明显过失所引发,应负责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若交通事故由两位或多位当事人的共同过失所造成,依据各位当事人的行为对该起事故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和各自过失的严重性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分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再者,倘若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皆没有明显的过失,那么便可以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对于此种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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