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结婚之后携手购买的房屋,在面临离婚的困境中,法律通常会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在此基础上,已经付清款项的那部分资金以及房屋增值所产生的价值,均应该视作是夫妻间共享的财产并予以平均分割处理。
然而,当离婚之时,若双方对于尚未获得完整所有权或者尚处于所有权取得过程中的房屋存在争议,那么,法院将不直接以判决形式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仅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初步决定由哪一方暂时行使该房屋的使用权。
直至未来某日,房屋真正落入谁手再行展开进一步的诉讼程序,以明确最后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当然,在此期间,房屋增值部分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房产财富。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有父母曾经以自己的名义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提供了资助,那么该笔出资应该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予其中一方的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通常情况下,前配偶所累积的债务,无论是欠款还是拖欠税款等等,均无法对前任配偶名下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假如这笔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共同性质且属于夫妻双方的责任范围内,那就需要他们双方承当起偿付这一部分债务的义务。因此,这种情形下,前妻或前夫名下的房产有可能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结婚之后携手购买的房屋,在面临离婚的困境中,法律通常会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尚未彻底偿还给银行的按揭贷款则被界定为双方共有的债务。
在此基础上,已经付清款项的那部分资金以及房屋增值所产生的价值,均应该视作是夫妻间共享的财产并予以平均分割处理。
然而,当离婚之时,若双方对于尚未获得完整所有权或者尚处于所有权取得过程中的房屋存在争议,那么,法院将不直接以判决形式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仅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初步决定由哪一方暂时行使该房屋的使用权。
直至未来某日,房屋真正落入谁手再行展开进一步的诉讼程序,以明确最后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当然,在此期间,房屋增值部分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房产财富。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有父母曾经以自己的名义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提供了资助,那么该笔出资应该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予其中一方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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