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购置的房产,无论是全部付款还是利用按揭贷款的方式,其最终所有权都不会受到婚姻情况的影响。换言之,即使在夫妇携手共度风风雨雨之后许久,只要该房屋是由购房人自己提前全额支付,就始终完全属于个人财产。然而,倘若在婚后发生特殊书面协议,则另当别论。至于那些采用按揭形式购买的房产,若婚后购房者与配偶共同使用夫妻共有资产进行偿还贷款,那么除了首付款之外,剩余的还款部分均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值得各位注意的是,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1.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因工作而获取的薪资、奖金以及劳务补偿;2.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等渠道创造出的盈利;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例如著作权和专利权等;4.从遗嘱或赠与中所获得的财产,只要没有明确注明只属于其中一位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屋如需增加产权共有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首先务必要偿还完毕该房产所负担的全部贷款,待相关机构完成对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后,方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增设姓名的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在婚后就协议添加了一位所有权人的姓名至这套购房贷款房产,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自动赋予此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相反,该房产仍有可能被视为一方在结婚之前的私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第78条规定,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签署了有关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自身的个人资产投入首付款,同时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尔后在离婚后的时期内,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来承担该房产的还款事项,且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下,离婚时,对于这份不动产将按照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分配。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话,则该不动产会判定为登记一方所有,尚未退还的贷款也将作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的还款金额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结婚之前购置的房产,无论是全部付款还是利用按揭贷款的方式,其最终所有权都不会受到婚姻情况的影响。换言之,即使在夫妇携手共度风风雨雨之后许久,只要该房屋是由购房人自己提前全额支付,就始终完全属于个人财产。然而,倘若在婚后发生特殊书面协议,则另当别论。至于那些采用按揭形式购买的房产,若婚后购房者与配偶共同使用夫妻共有资产进行偿还贷款,那么除了首付款之外,剩余的还款部分均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值得各位注意的是,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1.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因工作而获取的薪资、奖金以及劳务补偿;2.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等渠道创造出的盈利;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例如著作权和专利权等;4.从遗嘱或赠与中所获得的财产,只要没有明确注明只属于其中一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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