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退和开除是否有补偿金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是有补偿金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辞退和开除的补偿区别
解职是指因用人单位的疏忽而导致员工被辞退,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性地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重的惩罚措施;离职则是用人单位结束与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的手段之一,即用人单位基于某些原因而采取与职工割断劳动关系的措施,其中包括因为用人单位的过失而导致的解职、非过失性的解职以及非法解职等多种情况。若为非法解职,应依照经济补偿的双倍金额予以赔偿;如为合法解职,则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若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解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可选择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准备阶段以及仲裁审理阶段。
其次,仲裁机构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对于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建仲裁庭;
最后,仲裁庭应在开庭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三天前请求延期开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是有补偿金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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