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的区别
形成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解析:
首先是指由未经授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所为之行为;
其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其表达的个人意愿并非真实可靠的;接着是指任何行为如果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
此外,若行为所表现出的言行背离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就是指行为人之间因不诚实行为导致恶意勾结,从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也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列。
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即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初,就已明显彰显出不公正的特征;
二、当某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使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表达真实的个人意愿,这种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被撤销;
再者是由于认知上出现重大错误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也可以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形成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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