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在离婚后应如何进行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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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农村离婚房产分割主要依据五种情况:1)婚前一方自建房屋,婚后共同居住但无其他约定的,归原所有人;2)婚前建房债务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归原所有人,需补偿对方;3)为子女婚房而建,视为父母赠与,一般平均分配;4)婚前双方家庭合建的房产,视作共同财产;5)婚前家庭共有或父母房产未明确夫妻所有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家庭投资建设的房产,需判定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农村自建房在离婚后应如何进行分割

一、农村自建房在离婚后应如何进行分割

在中国农村,关于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具体方法主要涉及以下五种情况:

首先,若是在婚前,由某一方独自建造的房屋。

这种情况下,若两人在婚后仍共同居住于此,且无其他相关约定,则该房屋由于其原始取得方式构成了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经法院判决后,只能确认属于婚前形成的那一方所有。

第二,若在婚前,某一方建造房屋所留下的债务,在结婚后方以夫妻双方日后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

对此类房屋,尽管其原始取得方式是由一方在婚前完成,但由于并非基于婚后所得,因此无法被确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样只能归属到婚前那名业主手中。

然而,由于建房所负之债是用婚后积累的共同财产偿还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获得房屋的一方应该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或者,若建房过程中有部分债务是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获得房屋的一方就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第三,当两个人结婚登记之后,某一方的家庭为他们未来子女的婚事准备居住所需而建造的房屋,并且在婚后,这些房产被夫妻二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

此时,这些房屋可视作父母送予夫妻双方的财产。

当面临分割时,若无特殊情况,应当将这批房产平均分配给夫妻俩。

第四,若在婚前,男女双方家庭联手,共同出资建造了房屋。

这类房屋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双方在婚前共同筹集资金,为的就是能够在日后成为夫妻之后共同居住使用。

而一旦这对新人结成夫妇,这套住房也就真正成为了他们的共同居所。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房产可视作夫妻双方的家庭赠送给他们的礼物,成为夫妻共享的财产。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通常会考虑这一点,把这些房产看做是双方平等份的财产,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第五,一些情况下,婚前已经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来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并没有明确地确定为夫妻双方所有。

在上部阖婚之后,男女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同住,且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上的分家析产行为;

再或者,原先存在于家庭中的共同房产或原来只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并未明确确立为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此类房产,必须认识到它们并非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进一步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内,一个家庭投资者财力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并供给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

在夫妻结婚后,家庭投资建设或购买供全家人共同居住的房产;

此时,应该对其中隐藏的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判定,并可行使设定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农村自建房能拍卖吗?

未经任何国家相关机关及程序认可与审批的农村自建房屋,通常属于所谓的“小产权”房屋范畴。它们无法获得国家所正式承认的所有权证书,也无法以法律手段向非该集体组织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销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在中国农村,关于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具体方法主要涉及以下五种情况:

首先,若是在婚前,由某一方独自建造的房屋。

这种情况下,若两人在婚后仍共同居住于此,且无其他相关约定,则该房屋由于其原始取得方式构成了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经法院判决后,只能确认属于婚前形成的那一方所有。

第二,若在婚前,某一方建造房屋所留下的债务,在结婚后方以夫妻双方日后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

对此类房屋,尽管其原始取得方式是由一方在婚前完成,但由于并非基于婚后所得,因此无法被确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样只能归属到婚前那名业主手中。

然而,由于建房所负之债是用婚后积累的共同财产偿还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获得房屋的一方应该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或者,若建房过程中有部分债务是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获得房屋的一方就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第三,当两个人结婚登记之后,某一方的家庭为他们未来子女的婚事准备居住所需而建造的房屋,并且在婚后,这些房产被夫妻二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

此时,这些房屋可视作父母送予夫妻双方的财产。

当面临分割时,若无特殊情况,应当将这批房产平均分配给夫妻俩。

第四,若在婚前,男女双方家庭联手,共同出资建造了房屋。

这类房屋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双方在婚前共同筹集资金,为的就是能够在日后成为夫妻之后共同居住使用。

而一旦这对新人结成夫妇,这套住房也就真正成为了他们的共同居所。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房产可视作夫妻双方的家庭赠送给他们的礼物,成为夫妻共享的财产。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通常会考虑这一点,把这些房产看做是双方平等份的财产,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第五,一些情况下,婚前已经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来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并没有明确地确定为夫妻双方所有。

在上部阖婚之后,男女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同住,且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上的分家析产行为;

再或者,原先存在于家庭中的共同房产或原来只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并未明确确立为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此类房产,必须认识到它们并非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进一步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个家庭投资者财力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并供给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

在夫妻结婚后,家庭投资建设或购买供全家人共同居住的房产;

此时,应该对其中隐藏的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判定,并可行使设定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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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付首款购房婚后共还贷款。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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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离婚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一、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
1、确认承包责任田地的地位的合法性现在农村生产方式是单家独户,农忙季节时,多发生各类争执纠纷、影响生产工作的发展。特别是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的问题,处分不当便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矛盾。承包地是夫妇共同承包经营,离婚后,一方要求从原承包地划分一部分作为生活收入依据所需,与法与情都是合理的。
2、承包地被征用后,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予侵犯随着城市规划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农村承包责任田也将面临被征用搞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农村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妥当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和承包责任田地者应如何得到一部分的合理补偿,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根本一环。可是目前农村承包责任田地合法权益受到种种侵害不断发生,类似纠纷诉诸相继而来。承包户既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依法签订,并按规定履行义务,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承包户理所当然应得到的部分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加以侵害。如果离了婚的一方,在承包地没有变更之前,获得应得到的报酬。作为共同承包地经营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予适当的报酬,人民应准予拨给。
3、承包责任田的承包者,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目前一些农村承包责任田地被承包户非法出租、转让,并将获得的一部分经济效益占为己有,离婚后,另一方要求分拨给承包责任田地非法出租、转让的利益,对此不应予以支持。因为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只有按合同规定合法经营,而不能随意将承包地变相或转变承包责任田地原来的性质,导致纠纷的,诉诸应移交国土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受理及管辖范畴。由于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确认是属国土部门的权限,人民无权确认。同时,离婚后,承包责任田地权属的确认也应由行政职能部门即国土局来确认。
二、宅基地自建房离婚时的处理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情况比较特殊,有的地方农村自建宅基地住房是有产权证的,但是有的地方却没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会使房屋的产权问题变得更复杂。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拥有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
首先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
其次夫妻共有部分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农村土地特殊性,农村房屋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意出售,想把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较困难。所以该房由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有,由补偿另一方建房款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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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责任田的承包者,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目前一些农村承包责任田地被承包户非法出租、转让,并将获得的一部分经济效益占为己有,离婚后,另一方要求分拨给承包责任田地非法出租、转让的利益,对此不应予以支持。因为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只有按合同规定合法经营,而不能随意将承包地变相或转变承包责任田地原来的性质,导致纠纷的,诉诸应移交国土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受理及管辖范畴。由于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确认是属国土部门的权限,人民无权确认。同时,离婚后,承包责任田地权属的确认也应由行政职能部门即国土局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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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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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家里那边在农村是有老房子的,想咨询一下有关农村家庭财产分割·是怎么进行的呢?有哪位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
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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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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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婚前付首款购房婚后共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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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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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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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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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对自建房产权的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
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
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
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
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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