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自建房在离婚后应如何进行分割
在中国农村,关于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具体方法主要涉及以下五种情况:
首先,若是在婚前,由某一方独自建造的房屋。
这种情况下,若两人在婚后仍共同居住于此,且无其他相关约定,则该房屋由于其原始取得方式构成了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经法院判决后,只能确认属于婚前形成的那一方所有。
第二,若在婚前,某一方建造房屋所留下的债务,在结婚后方以夫妻双方日后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
对此类房屋,尽管其原始取得方式是由一方在婚前完成,但由于并非基于婚后所得,因此无法被确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样只能归属到婚前那名业主手中。
然而,由于建房所负之债是用婚后积累的共同财产偿还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获得房屋的一方应该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或者,若建房过程中有部分债务是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获得房屋的一方就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第三,当两个人结婚登记之后,某一方的家庭为他们未来子女的婚事准备居住所需而建造的房屋,并且在婚后,这些房产被夫妻二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
此时,这些房屋可视作父母送予夫妻双方的财产。
当面临分割时,若无特殊情况,应当将这批房产平均分配给夫妻俩。
第四,若在婚前,男女双方家庭联手,共同出资建造了房屋。
这类房屋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双方在婚前共同筹集资金,为的就是能够在日后成为夫妻之后共同居住使用。
而一旦这对新人结成夫妇,这套住房也就真正成为了他们的共同居所。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房产可视作夫妻双方的家庭赠送给他们的礼物,成为夫妻共享的财产。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通常会考虑这一点,把这些房产看做是双方平等份的财产,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第五,一些情况下,婚前已经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来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并没有明确地确定为夫妻双方所有。
在上部阖婚之后,男女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同住,且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上的分家析产行为;
再或者,原先存在于家庭中的共同房产或原来只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并未明确确立为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此类房产,必须认识到它们并非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进一步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个家庭投资者财力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并供给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
在夫妻结婚后,家庭投资建设或购买供全家人共同居住的房产;
此时,应该对其中隐藏的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判定,并可行使设定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农村自建房能拍卖吗?
未经任何国家相关机关及程序认可与审批的农村自建房屋,通常属于所谓的“小产权”房屋范畴。它们无法获得国家所正式承认的所有权证书,也无法以法律手段向非该集体组织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销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在中国农村,关于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具体方法主要涉及以下五种情况:
首先,若是在婚前,由某一方独自建造的房屋。
这种情况下,若两人在婚后仍共同居住于此,且无其他相关约定,则该房屋由于其原始取得方式构成了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经法院判决后,只能确认属于婚前形成的那一方所有。
第二,若在婚前,某一方建造房屋所留下的债务,在结婚后方以夫妻双方日后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
对此类房屋,尽管其原始取得方式是由一方在婚前完成,但由于并非基于婚后所得,因此无法被确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样只能归属到婚前那名业主手中。
然而,由于建房所负之债是用婚后积累的共同财产偿还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获得房屋的一方应该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或者,若建房过程中有部分债务是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获得房屋的一方就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第三,当两个人结婚登记之后,某一方的家庭为他们未来子女的婚事准备居住所需而建造的房屋,并且在婚后,这些房产被夫妻二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
此时,这些房屋可视作父母送予夫妻双方的财产。
当面临分割时,若无特殊情况,应当将这批房产平均分配给夫妻俩。
第四,若在婚前,男女双方家庭联手,共同出资建造了房屋。
这类房屋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双方在婚前共同筹集资金,为的就是能够在日后成为夫妻之后共同居住使用。
而一旦这对新人结成夫妇,这套住房也就真正成为了他们的共同居所。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房产可视作夫妻双方的家庭赠送给他们的礼物,成为夫妻共享的财产。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通常会考虑这一点,把这些房产看做是双方平等份的财产,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第五,一些情况下,婚前已经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来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并没有明确地确定为夫妻双方所有。
在上部阖婚之后,男女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同住,且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上的分家析产行为;
再或者,原先存在于家庭中的共同房产或原来只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并未明确确立为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此类房产,必须认识到它们并非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进一步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个家庭投资者财力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并供给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
在夫妻结婚后,家庭投资建设或购买供全家人共同居住的房产;
此时,应该对其中隐藏的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判定,并可行使设定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