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争议中,不应该向女方支付赡养费。
尽管在婚姻解体之后,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存在直系亲属赡养与被赡养的法律关系,然而,倘若在此前提下女方仍旧子女权益的直接监护人,则男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离婚时是否可以保留居住权
即便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仍然有权享用居所。若房屋在婚前行置或者租住,那么在判断和确定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情况下,也需要考量离婚时男女双方对于较为贫困的一方面临的扶持责任,尤其是尊重并遵循照顾女性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可能会直接判定无房的一方继续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这在农村地区的夫妇离婚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主要是为了确保女子的居住权益;而在城市租赁房屋的情形下,则更多地体现在对非房屋所有或者租赁者的居住权保障之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争议中,不应该向女方支付赡养费。
尽管在婚姻解体之后,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存在直系亲属赡养与被赡养的法律关系,然而,倘若在此前提下女方仍旧子女权益的直接监护人,则男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