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构成犯罪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者,其原本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可予以折抵刑责期数。
行政拘留乃是公安部门为打击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在短期内剥夺相关人员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具体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行政拘留能取保候审么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极为重要且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类型,其并非适用于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行政拘留是由特定的行政机构——即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规,针对那些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实施的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无需进行取保候审程序。
然而,刑事拘留则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罪行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取保候审: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构成犯罪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者,其原本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可予以折抵刑责期数。
行政拘留乃是公安部门为打击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在短期内剥夺相关人员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具体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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