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如何规定
撤销权的主张必须在债权人已经得知或应该得知撤销事件的原委之后,于一年以内进行;
而如果债权人在自债务方行为发生开始的五年间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力,那么相关的撤销权即告终止。
这一条款以明确简洁的表述,确立了两项重要的时限节点:
第一个的确立了“一年时期”的界限,这个时间段,我们称之为“除斥期间”,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事件的情况下,其启动日期就是债权人了解到或应该知晓之日起。
在此期间之内,不适用时效法中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期等规定。
其次,另一项时限设定为“五年时期”,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先前并未意识到有撤销事情存在的情境,其起始日期正是从债务方的行为开始算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五年间如果债权人仍然未采取任由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个期间将不适用时效法中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期等规定。
总体来看,这个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驶的强制性期限,只要过了此期限,无论是由于何种情况,皆会导致撤销权的消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主体
关于撤销权纠纷当事人中原告的确定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若债权方为多人联名,那么他们同样有权利共同享有的权益并据此行使撤销权;
其次,当涉及到连带债权时,所有可能的债权人均可共同主张并行使撤销权,或者也允许他们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代表提出法律诉讼。
再次,如若存在几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受到了损失,每一位受损的债权人皆具有诉讼的权利,以请求撤回该债务人对所实施行为,尽管他们就此提请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各自债权受到保护的具体领域内。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根据中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法规的明文规定:
撤销权的主张必须在债权人已经得知或应该得知撤销事件的原委之后,于一年以内进行;
而如果债权人在自债务方行为发生开始的五年间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力,那么相关的撤销权即告终止。
这一条款以明确简洁的表述,确立了两项重要的时限节点:
第一个的确立了“一年时期”的界限,这个时间段,我们称之为“除斥期间”,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事件的情况下,其启动日期就是债权人了解到或应该知晓之日起。
在此期间之内,不适用时效法中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期等规定。
其次,另一项时限设定为“五年时期”,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先前并未意识到有撤销事情存在的情境,其起始日期正是从债务方的行为开始算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五年间如果债权人仍然未采取任由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个期间将不适用时效法中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期等规定。
总体来看,这个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驶的强制性期限,只要过了此期限,无论是由于何种情况,皆会导致撤销权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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