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工资应如何发放法律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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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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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雇主须一次性全额支付工资,恶意克扣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申诉和追责,赔偿金可能为欠薪50%-100%。劳动者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工资欠款证据。解除合同时,雇主需书面声明并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劳动者需妥善交接工作。雇主还需履行经济补偿约定。
辞职后工资应如何发放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辞职工资应如何发放法律有哪些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下,雇主必须一次性地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给劳动者相应工资款。

如若雇主恶意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举报,而劳动监察大队会勒令其限期结清所欠工资,如逾期仍未支付,则雇主需要承担追加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为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

在提交申诉材料时,请务必附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拖欠工资证据资料作为佐证。

同时,雇主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发出书面声明,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者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有义务按双方约定妥善履行工作交割事宜。

根据本法律之规定,如果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款,雇主应按照约定履行应付款项。

《工资暂行条例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辞职后工资拖欠怎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拖欠工资事项申请实施强制执行,应在法定的两年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在此期间,申请执行的时效将依据法律关于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正如劳动争议案件一样,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下,雇主必须一次性地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给劳动者相应工资款。

如若雇主恶意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举报,而劳动监察大队会勒令其限期结清所欠工资,如逾期仍未支付,则雇主需要承担追加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为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

在提交申诉材料时,请务必附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拖欠工资证据资料作为佐证。

同时,雇主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发出书面声明,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者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有义务按双方约定妥善履行工作交割事宜。

根据本法律之规定,如果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款,雇主应按照约定履行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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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离职补偿金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lt;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gt;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计算止2001年10月该文件废止时)。如果是合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好象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要根据当地劳动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辞退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样的
  
1、年限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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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该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算起。续签过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开始算起,即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此外,根据规定,对于因分立、合并、合资人、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还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近“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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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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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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