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购买
若拆迁安置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具备商品房特性,则该房屋有权进行销售交易。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以下类型的房产不得进行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但并不符合该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特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益的;
(三)依法回收的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存在争议的;
(六)尚未依法办理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转让的其他特殊情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回迁安置房一般多久能办到房产证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回迁房屋满五年后是可以办理房产证书的。经由正轨的拆迁流程而获取的回迁房屋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三种证书。回迁房作为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妥善安置所兴建的建筑,必须经过县级规划部门的严谨审批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登记,方能取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若拆迁安置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具备商品房特性,则该房屋有权进行销售交易。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以下类型的房产不得进行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但并不符合该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特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益的;
(三)依法回收的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存在争议的;
(六)尚未依法办理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转让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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