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吗
关于延长刑事拘留审查期限这一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构对已被拘留者决定予以逮捕时,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审查并批准;
若遇特殊情况,则可将此时间顺延一天至四天不等。
针对存在流窜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多次犯案,亦或是构成团伙作案等重大疑犯情况,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日。
按照同属该法典的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构应对被拘留之人,在拘留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
如在审讯过程中发现不应该继续拘留当事人的情形,便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审讯时间规定多长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即刑事拘留期间的审讯时长并无明确限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的人员,在其被拘留之日起满24小时内,依法进行必要的审讯活动。审讯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为取得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相关诉讼当事人进行的勘察询问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关于延长刑事拘留审查期限这一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构对已被拘留者决定予以逮捕时,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审查并批准;
若遇特殊情况,则可将此时间顺延一天至四天不等。
针对存在流窜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多次犯案,亦或是构成团伙作案等重大疑犯情况,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日。
按照同属该法典的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构应对被拘留之人,在拘留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
如在审讯过程中发现不应该继续拘留当事人的情形,便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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