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部门
对于监外执行这一司法制度,其实施的主导者往往源自我国的公安机关。
监外执行,即针对那些已经被判处在牢狱中服刑的有期徒刑、拘役等性质的罪犯们,如果他们遇到了特定且合法的特殊情况,导致他们无法在现有的牢房或其他监牢进行刑罚的服行,此时,他们将暂时采用此变通措施来完成刑罚的执行。
这种监外执行不同于传统的监禁方式,它实际上是将罪犯所应承受的刑罚从监禁转变为非监禁执行,那么在此过程中,罪犯在一段时间内得以远离监督和限制,回归到社会之中进行刑罚的执行,然而,监禁与非监禁之间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区别。
鉴于此,为了确保罪犯不会再次引发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维护我们社会的正常运行,即使对罪犯决定采取暂予监外执行也需要设定一些必要的条件作为约束。
总的来说,这类监外执行的主要条件便是:
凡是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必须确认他们真的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可以适当行使监外执行特权的特殊情况,否则,便不能贸然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当然,在现实操作中,并非每个正在服刑的罪犯都能够有资格或是被相应地批准使用监外执行,他们还需要满足监外执行所必需的刑种条件。
至于何谓监外执行所需的刑种条件,那就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应该仅仅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与拘役这三类刑罚而已。
此外,关于监外执行的具体执行事务,通常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
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脱逃,那么这段脱逃的时间并不将计算入他们的服刑期限;
同样地,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离世,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的监狱或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档。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癌症是符合申请条件
在特定情况下,被诊断患有癌症的犯罪者仍需继续服刑。若其所获罪名属无期徒刑,则不能暂时执行监外的刑罚;
然而,对于那些被宣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癌症已经发展至晚期且需要接受保外就医治疗时,则可考虑暂时执行监外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对于监外执行这一司法制度,其实施的主导者往往源自我国的公安机关。
监外执行,即针对那些已经被判处在牢狱中服刑的有期徒刑、拘役等性质的罪犯们,如果他们遇到了特定且合法的特殊情况,导致他们无法在现有的牢房或其他监牢进行刑罚的服行,此时,他们将暂时采用此变通措施来完成刑罚的执行。
这种监外执行不同于传统的监禁方式,它实际上是将罪犯所应承受的刑罚从监禁转变为非监禁执行,那么在此过程中,罪犯在一段时间内得以远离监督和限制,回归到社会之中进行刑罚的执行,然而,监禁与非监禁之间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区别。
鉴于此,为了确保罪犯不会再次引发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维护我们社会的正常运行,即使对罪犯决定采取暂予监外执行也需要设定一些必要的条件作为约束。
总的来说,这类监外执行的主要条件便是:
凡是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必须确认他们真的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可以适当行使监外执行特权的特殊情况,否则,便不能贸然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当然,在现实操作中,并非每个正在服刑的罪犯都能够有资格或是被相应地批准使用监外执行,他们还需要满足监外执行所必需的刑种条件。
至于何谓监外执行所需的刑种条件,那就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应该仅仅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与拘役这三类刑罚而已。
此外,关于监外执行的具体执行事务,通常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
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脱逃,那么这段脱逃的时间并不将计算入他们的服刑期限;
同样地,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离世,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的监狱或看守所。